汽车所有权变更交强险没变更
徐某在法庭上同意审理。
从异地的二手车市场购得二手车,但汽车出售后交强险却没过户。在原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汽车导致两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愿打认罚,但死、伤者亲属不断向法院申诉。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者有期徒刑五年,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交强险最高限额122000元。
8月11日,保险赔偿金赔付到位。
购买二手车没过户交强险汽车出险保险公司不赔
21日13时许,枣庄籍被告人徐某驾驶皖S1764×琴岛牌重型货车在兖州市某路段与两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张某、王某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杨某受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因未维持安全车距和未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无证开车、王某因行车未确保安全,均负事故次要责任。
兖州法院经调查得知,皖S1764×琴岛牌重型货车是徐某年初从长春二手车市场购买的。该车十日入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14日至13日,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成本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购得该车后徐某为便捷自己从枣庄到安徽从事货运,以户籍在安徽亳州的亲戚武某的名义将该车落户于亳州,车号变更为皖S1764×。但原交强险却没过户。
21日徐某开车发生事故,当天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它刑事拘留。
7月20日,兖州市检察院以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死、伤者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735635元。而被告人徐某表示想同意所有惩罚,但自己无能力赔偿,车有交强险可赔偿。死、伤者亲属因此不断向法院哭闹施压,需要重罚并需要徐某拿钱赔偿。法院查实肇事汽车有异地交强险后,追加芦岛市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案件争议焦点??
交强险未过户是否应该赔
被告人徐某和死、伤者亲属一致觉得:车上的交强险利益应该伴随车一块转移为徐某享有,办不办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不影响保险企业的赔偿。保险公司却答辩称: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条约》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准时公告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该案中汽车的转移投保人既未公告保险公司,又没有办理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该案的保险赔偿纠纷一时陷入僵局。
案件判决结果??
交强险遵从“随用户义”
该案经兖州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被害人导致的巨大损失本人没赔偿,属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保险标的(汽车)出售后,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赔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原理。保险标的出售一律视为危险增加,进而对所有没有办理过户批改手续者拒赔,明显有失公平。《交强险条例》、条约虽然都规定汽车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对于没有办理的怎么样处置处罚,却没作出相应规定。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凸显的是将机动车辆保险从“随人主义”向“随用户义”的转变,即只须被保险的汽车肇事,保险公司一般应当赔付,即便汽车出售没有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付。最后兖州法院1日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按主要责任赔偿死、伤者亲属损失的八成即588508元;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此范围内承担122000元的赔偿责任。
8月11日保险赔款122000元已赔付到位。死、伤者亲属对法院表示感谢。